1 總則
1.1 為科學辨識與評價水利水電工程運行危險源及其風險等級,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和《水利部關于開展水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指導意見》(水監督〔2018〕323號)等,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評價,其中涉及水庫、水閘工程運行管理的,按《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水閘)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辦監督函〔2019〕1486號)執行。
1.3 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危險源(以下簡稱危險源)是指在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根源或狀態。
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在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健康嚴重損害、財產重大損失或環境嚴重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根源或狀態。
重大危險源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定義的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危險物品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參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1.4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
1.5 水電站、泵站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承擔運行管理職責的單位是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管控的責任主體(以上統稱管理單位)。
管理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工程運行情況和管理特點,科學、系統、全面地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監督與檢查。
1.6 管理單位應組織制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辨識范圍、流程、方法、頻次等,在此基礎上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編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及要求詳見附件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應經管理單位運管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運管和安全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以及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或承擔以上相應職責的人員簽字確認,必要時應先組織專家進行審查。
1.7 管理單位應全方位、全過程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至少每季度開展1次(含汛前、汛后),對危險源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危險源的狀態及其風險的變化趨勢,更新危險源及其風險等級。
1.8 管理單位應對危險源進行登記,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6日前通過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報送相關信息。對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應建立專項檔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應按照規定同時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9 管理單位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增減危險源內容,按照本導則的方法判定風險。
1.10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情況作為安全評價中運行管理評價的重要依據。
2? 危險源類別、級別與風險等級
2.1 危險源分六個類別,分別為構(建)筑物類、金屬結構類、設備設施類、作業活動類、管理類和環境類,各類的辨識與評價對象主要有:
2.1.1 構(建)筑物類(水電站):擋水建筑物、引(輸)水建筑物、尾水建筑物、廠房、升壓站、開關站、管理房等。
構(建)筑物類(泵站):進出水建筑物、泵房、輸水建筑物、變電站、管理房等。
2.1.2 金屬結構類:閘門、閥組、攔污與清污設備、啟閉機械、壓力鋼管等。
2.1.3 設備設施類:機組及附屬設備、電氣設備、輔助設備、特種設備、管理設施等。
2.1.4 作業活動類:作業活動、檢修、試驗檢驗等。
2.1.5 管理類: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等。
2.1.6 環境類:自然環境、工作環境等。
2.2 危險源分兩個級別,分別為重大危險源和一般危險源。
2.3 危險源的風險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2.3.1 重大風險:極其危險,由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管控,上級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必要時,管理單位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相關單位共同管控。
2.3.2 較大風險:高度危險,由管理單位分管運管或有關部門的領導組織管控,分管安全管理部門的領導協助主要負責人監督。
2.3.3 一般風險:中度危險,由管理單位運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管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協助其分管領導監督。
2.3.4 低風險:輕度危險,由管理單位有關部門或班組自行管控。
3 危險源辨識
3.1 危險源辨識是指對有可能產生危險的根源或狀態進行分析,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包括辨識出危險源以及判定危險源類別與級別。
危險源辨識應考慮工程正常運行受到影響或工程結構受到破壞的可能性,以及相關人員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儲存物質的危險特性、數量以及倉儲條件,環境、設備的危險特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定。
3.2 危險源應由在工程運行管理和(或)安全管理方面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及基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采用科學、有效及相適應的方法進行辨識,對其進行分類和分級,匯總制定危險源清單,并確定危險源名稱、類別、級別、事故誘因、可能導致的事故等內容,必要時可進行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
3.3 危險源辨識方法主要有直接判定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等。
3.4 危險源辨識應優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識的,應采用其他方法進行判定。當本工程出現符合《水電站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附件2)、《泵站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附件3)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直接判定為重大危險源。
3.5 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發布(修訂)后,或構(建)筑物、金屬結構、設備設施、作業活動、管理、環境等相關要素發生變化后,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以及首次采用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部位,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辨識。
4 危險源風險評價
4.1 危險源風險評價是對危險源在一定觸發因素作用下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進行調查、分析、論證等,以判斷危險源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
4.2 危險源風險評價方法主要有直接評定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風險矩陣法(LS法)等。
4.3 對于重大危險源,其風險等級應直接評定為重大風險;對于一般危險源,其風險等級應結合實際選取適當的評價方法確定。
4.4 對于工程維修養護等作業活動或工程管理范圍內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一般危險源,評價方法推薦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辦監督函〔2018〕1693號)。
4.5 對于可能影響工程正常運行或導致工程破壞的一般危險源,應由管理單位不同管理層級以及多個相關部門的人員共同進行風險評價,評價方法推薦采用風險矩陣法(LS法),見附件4《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方法—風險矩陣法(LS法)》。
4.6 一般危險源的L、E、C值(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或L、S值(風險矩陣法)參考取值范圍及風險等級范圍見《水電站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附件5)和《泵站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附件6)。
5附則
5.1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